法院最新:关于涉二倍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指导意见
究竟是从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还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若从离职之日起算,应当计算的双倍工资是入职一个月后的11个月,还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倒推11个月。入职之初没有签订合同,后签订书面合同的,能否免责?或者仍按时效规则处理?
1、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否支持?
答:不予支持。《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继续按照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按照原劳动合同进行确定,因此,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更为合适。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双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外,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补订的视为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的工资,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双方口头约定有试用期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具体请求,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
6、支付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民事处罚措施。适用民事处罚措施,应当依据实际情形和与之对应的具体法条的明文规定,不宜在法条文本解释之外作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之后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8、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但双方仍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的,应视为双方续签了与前一劳动合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不予支持,但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主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9、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计算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
10、不能把“双倍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混为一谈。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其中“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
11、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有时间限制?是否按照未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准判决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且满一年的当日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宜再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关于仲裁时效,当事人需要提出抗辩,且仲裁时效的起算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基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终止的情形不同,时效起算点存在差异:a、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双方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b、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c、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满一年之日起算。
(3)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之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从条文来看,如果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应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此种情形应再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
究竟是从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还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若从离职之日起算,应当计算的双倍工资是入职一个月后的11个月,还是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倒推11个月。入职之初没有签订合同,后签订书面合同的,能否免责?或者仍按时效规则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13、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工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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