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疗法治耳鸣非但没治好听力还下降了!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商家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苏州××技术公司以“音乐治疗耳鸣”为卖点,虚构技术支撑、夸大服务功效:宣称其定制音乐采用“美国FDA认证技术”“加拿大模拟大脑结构的人工智能技术”,实为FDA注册而非认证,且无法提供加拿大技术依据;标榜“80%以上用户耳鸣改善”“耳鸣可减轻甚至消失”,但无法提供有效临床数据佐证;冒用国内外专家名义作技术背书,无法提供合作证明;违规使用“治疗耳鸣”“国际推荐声治疗”等医疗用语,超出普通商品宣传范畴。苏州××技术公司以上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存在耳鸣症状,受苏州××技术公司上述虚假宣传误导,购买价值1988元的服务套餐,使用后耳鸣未获改善,应当认定苏州××技术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花了近2000元,耳鸣没好,听力反而下降了,必须退款,要求他们赔偿我的损失!”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王丽(化名)对自己购买音乐疗法被骗的经历仍颇为气愤。
王丽此前受耳鸣困扰,听信江苏苏州某技术公司“美国FDA认证技术”“80%以上用户耳鸣改善”“耳鸣可减轻甚至消失”等宣传,通过相关App购买音乐进行治疗,可结果症状不仅没缓解反而加重了。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商家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判决合理,维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丽说。她向记者回忆起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事情要从2021年秋天说起。当时,身在浙江杭州的王丽备受耳鸣困扰,经常夜不能寐。听说苏州某技术公司的“音乐疗法”后,她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联系了该公司的 *** 。
“从国外引进的‘尖端疗法’”“我们取得了多项专利,并与多家医院展开了积极有效的合作”“成功帮数千名用户缓解了耳鸣和眩晕症状,80%以上的人反馈耳鸣得到改善”…… *** 向王丽热情介绍,称这项技术源自国外某知名公司,在国外已推广多年。
*** 说,可以为王丽提供“个性化定制音乐套餐”,“这不是普通音乐,是通过人工智能模拟大脑结构,能让耳鸣逐渐消失的治疗手段。国外做一次要2000美元,我们因为是半公益性项目,国内优惠价只要1988元”。
王丽回忆道,对方说得天花乱坠,让人心动不已。在此之前,她已辗转多家医院,尝试过多种治疗方案均收效甚微,而 *** 告诉她,公司的这项技术得到了不少医院执业医师的认可、推荐。
于是,王丽通过该公司开发的App支付了1988元,购买了“随访服务方案”—— *** 承诺3天内交付5首定制音乐,并附赠专用蓝牙耳机。
在王丽不断地催促下,付款9天后, *** 发来消息:“您好,您的音乐已经 *** 好啦。”并承诺额外赠送一首定制音乐作为延迟交付的补偿。然而,此时的王丽不会想到,这个“音乐疗法”不仅没治好病,反而让她听力下降、病情加重,最终走上法庭。
“拿到定制音乐后,我严格按照要求,每天累计收听2小时以上。然而,仅3天后我就发现情况不对劲:耳鸣声音更响了,比没治疗前还严重。”王丽说,她紧急联系 *** ,得到的回复是:“您可能是有听觉过敏,听的时间超过自己的耐受度会感到不适。”
*** 建议她缩短每次收听时间,“声敏(即听觉过敏)最严重的患者听5分钟都不行,但是经过训练,不到一个月声敏就好啦”。
王丽认为商品根本不如宣传的那般,提出退款, *** 先是以“音乐一旦 *** 好后不可以退款”拒绝,然后不断劝说王丽“您要相信我们的音乐,相信通过您的坚持会有改善的”。
王丽只得继续尝试。然而,耳鸣症状始终没有得到改善。她去相关机构做了听力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听力有所下降。这让她气愤不已。
拿着最新的听力检测报告,王丽再次提出退款要求,这次得到的却是沉默。 *** 不仅不再回复她消息,还屏蔽了她的朋友圈,之前承诺的随访服务也戛然而止。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库专家、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主任法医师施晓玲告诉记者,耳鸣本身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听觉系统的症状。耳鸣的原因极其复杂,常常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耳鸣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耳源性原因(与耳朵本身直接相关)和非耳源性原因(由身体其他疾病引起)。
“本案中,被告商家在未对原告耳鸣原因进行鉴别的情况下,称音乐可以治疗原告的耳鸣,不具备科学依据。”施晓玲说。
后来,王丽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该技术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App中宣称有各种专家团队,但无法提供合作证据,所谓的多项专利技术也拿不出任何依据,而其对于“国内耳鸣个性化音乐研究结果证明有积极治疗效果”的说法,仅能提供与产品无关的学术论文。园区市监局认定该技术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对其作出了相应处罚。
2023年7月,园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某技术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处其退还服务费198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5964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其服务内容时提到定制其服务“耳鸣就会逐渐得到减轻甚至消失”,并且在原告订购及使用被告产品的小程序、App中运用大量类似“耳鸣没有药物可以治疗”“国际推荐的 *** 都是声治疗”等表述,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应当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服务费1988元并赔偿三倍赔偿金596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取得的两副蓝牙耳机应当返还被告。
“这个判决结果既肯定了我的 *** 努力,也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王丽提醒道,警惕“科学包装”下的陷阱,不要轻信那些宣称能“治愈”耳鸣的商业宣传,身体不舒服还是得去正规医院。
一家美容美发店,未取得医疗美容机构运营资质,却打着生活美容的名义,偷偷使用射频仪器、滚针等具有侵入或创伤性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祛皱、祛黄褐斑等服务……
前不久,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该美容美发店的上述行为属于欺诈,不仅判决该美容美发店“退一赔三”,还赔偿了消费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近年来,居民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健康消费潜力巨大,呈现出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业态模式不断创新、消费结构持续优化等特点。
园区法院副院长曹黎丰介绍,从园区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来看,健康消费作为新兴领域,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销售的产品与宣传不符,虚假宣传、假冒产品、过度诊疗等问题随之凸显,不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更威胁生命健康。
为此,园区法院坚持公正司法,按照“实质性化解纠纷+多部门协同治理”的工作思路,着力推进健康消费纠纷的审理与治理工作。一方面,针对健康消费纠纷特有的专业性强、当事人情感需求、双方存在信息差的情况,积极推进“专业协会+专业鉴定+专业调解”的三专机制,让消费者“知情况、懂风险、能 *** ”。另一方面,针对健康消费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印发了《苏州工业园区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园区法院据此重点聚焦医疗美容、保健品、健康管理等领域,提出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如在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被告人先从上游不同渠道分别购买5元1盒的压片糖果和22.5元1袋的奶片,随后将便宜的压片糖果作为主产品,将更贵的奶片作为赠品,再以每套110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共计销售金额121万元。对此,园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承担销售价款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1210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健康管理需要专业与科学的知识基础,但部分商家无视健康服务的专业性与科学性,将商业利益置于消费者健康之上,通过制造信息不对称、夸大服务效果等手段,实施误导性宣传与虚假承诺。
如园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中,被告系产后健康恢复机构,通过使用带“医”字的商标进行广泛宣传,误导消费者信任其与医学有关联性,且提供的产品价格畸高。因其未能举证证明销售高价产品的合理构成,结合其在宣传引导上存在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消费者部分费用。
据介绍,针对健康消费类纠纷专业性强、消费者存在信息差的特征,园区法院在调处纠纷时,积极联动行业协会、医学专家以及专业调解员,帮助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缩小认知差距;选派具有民事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员,在审理中选取具有医学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专业的合议庭,为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有力支持;依托全省首个价格争议鉴定中心,积极开展涉健康消费领域的价格鉴定,邀请专业人员向当事人释明鉴定结果,积极引导纠纷实质化解,为纠纷化解提供专业支持。
在园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王某年过七旬,在某诊所处购买处方药调理脾胃。在服用药物后,患者出现腹痛、腹泻的情况,最终于一个多月后去世。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抓取的药物是否有误,若有误,实为何种药材。园区法院提出“分步鉴定”方案,即先行鉴定药品成分,对争议事实进行固定,再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因果关系,推进鉴定结果合情合理,受到案件双方认可。
针对医美、保健品等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园区法院推进职能部门强化健康消费风险告知制度,推动对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的公示,引导消费者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如在医美领域,机构需公示可开展的医美项目清单,医生需公示擅长项目、从业年限等信息。
“我院还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观念,真正让消费者‘懂风险、会选择、能 *** ’,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曹黎丰说。
在初次阅卷时,我就对案卷中出现的“专家说”“国际认证”“科学疗效”等宣传内容印象深刻,这跟平时我在社交平台上看到的很多健康服务“软文”的套路基本一致。一些消费者听信商家宣传购买了商品或服务,认为可以“治疗”“改善”某种疾病,实际使用后却发现并非商家宣传的有“药到病除”的效果,随即产生纠纷。针对此类纠纷,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欺诈,不仅关系到个案正义,更影响整个健康消费市场的信任基础。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即“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一方面,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的行为,本案中苏州某技术公司宣传的“FDA认证”实为“注册”,“加拿大技术”“专家合作”无任何依据,“耳鸣治疗效果”也无科学依据,这些经过行政机关核实确认,直接戳破了其“科学治耳鸣”的假象。另一方面,消费者因为相信宣传而进行消费,原告因耳鸣就医后寻求辅助治疗方案,某技术公司精准抓住其渴望康复的心理,用“国际推荐声治疗”等表述,将音乐服务包装成“治疗手段”,使其误以为购买的是具有医疗功效的服务。这种针对性的误导,直接影响了原告的消费决策。因此,本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构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某技术公司虽在服务页面标注“不能代替药物”,但该声明不能免除其虚假宣传的责任。法律不允许商家“一边虚假宣传,一边免责声明”,经营者的核心义务是确保宣传内容真实,而非用“小字提醒”逃避举证责任,当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时,“免责声明”不过是徒劳的“遮羞布”。
本案的处理也让我更深入地思考了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虚假宣传”的事实,作为本案裁判的关键依据,这种“行政+司法”的衔接模式,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也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思路,在健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难以获取商家的技术报告、合作协议等关键证据,而行政机关的调查结论,能为司法裁判提供有力支撑。如果法院能够与行政机关加强合作,此类健康消费纠纷案件的处理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在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常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地位。法院作为公正的中立方,有责任确保每一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在本案判决中,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深度剖析案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消费欺诈认定中的高水平司法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欺诈行为的证明往往是原告方面临的难题。本案判决在证据的审查、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体现了卓越的司法智慧。
之一,判决展现了高超的证据综合分析能力。判决不仅采信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服务协议等直接证据,更是巧妙地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法院将这些已由公权力确认的事实引入民事审判,有效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体现了行政执法成果与司法裁判的高效衔接。
第二,判决体现了民法中的欺诈与消费欺诈的差别。民法强调平等主体间的意思自治,欺诈规则目的在于修复因欺诈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维护交易秩序。受欺诈人一般应承担举证责任,且需达到《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而在消费欺诈中,经营者在商品、服务信息的掌握上具有显著优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实质上并不平等,因此,消费欺诈的认定及证明与民法上的欺诈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经营者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完成初步举证后,涉及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的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将转移至经营者。由此,可采用“高度盖然性”而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体现的是在不平等消费关系中对弱势方的程序性救济。
值得称道的是,判决精准切割了不同诉求的事实基础,严格审查了“病情加重”与“被告服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认为原告未能达到证明标准,驳回了原告医疗费赔偿之诉求,体现了“惩罚性赔偿”与“基础损害赔偿”间的标准差别化。
本案判决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生消费纠纷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与为民情怀。它不仅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经营者行为树立了明确的司法导向,是一份经得起推敲、具有示范意义的优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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