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领法评热点|青岛行人相撞案——关于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律分析
5月8日,一则“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的普法案例登上热搜,引起公众激烈讨论。事件起因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普法案例中称:59岁的刘某“突然转身”与后方行人王某相撞,导致自身骨折并造成十级伤残,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赔偿7万元,引发公众对“安全距离”法律依据的质疑。
后经法院回应,明确最初普法案例中对刘某“突然转身往回走”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刘某只是缓慢转身站住,且原被告之间当时尚有一定距离;另外,关于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表述也不恰当,真实情况是王某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法院随后公布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详细介绍案 *** 节,就此次普法中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给网民造成误导的问题致歉。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指行为人必须以谨慎、合理的态度实施行为,避免因疏忽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具体而言,当行为人从事特定活动时,应当凭借一般理性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害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这种义务不仅约束行为的实施过程,还要求行为人对潜在危险保持警觉,通过主动预防更大限度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未就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作出明确界定,但从上述规定中能够推断出行人在公共道路通行时同样负有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行人需时刻留意周边环境动态,避免因疏忽或不当行为给他人带来潜在危险,确保自身行动不会干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正常通行。
1、年龄和精神状态:一般来说,成年人通常具有更成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需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未成年人或患有精神疾病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会根据其年龄、智力水平或精神状况来适当降低注意义务的标准。例如,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需要考虑到他们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有限,采取更细致的安全保障措施。
2、专业领域:从事特定专业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在其专业范围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例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需要按照医疗行业的规范和标准,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谨慎地做出诊断和治疗方案;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对法律规定和案件细节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避免因疏忽而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1、公共场所: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商场、车站等,行为人需要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地方不要奔跑、推挤,防止撞倒他人;在车站候车时,要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防止对他人造成妨碍或伤害。
2、危险环境:当行为发生在危险环境中,如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等,行为人需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观察周围的施工设备和环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行为的危险性:如果行为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驾驶机动车、操作大型机械设备等,行为人就需要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注意力集中,随时观察路况和其他车辆、行人的动态,确保行车安全。
2、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判断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和经验,某种行为很可能会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而行为人却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那么就可能被认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例如,在高楼大厦的窗户边放置花盆,花盆有掉落砸伤行人的风险,放置者就应当预见到这种可能性,并采取措施防止花盆掉落。
1、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行为规范,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重要依据。例如,交通法规规定行人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机动车要礼让行人等,行为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就可能被认定未尽到注意义务。
2、行业惯例和道德准则:在某些情况下,行业惯例和道德准则也可以作为判断注意义务的参考。例如,在商业活动中,商家通常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从监控视频呈现的情况来看,刘某在行走过程中因接听 *** 而转身,其转身行为虽不是突然转身往回走,但在公共道路上,行人对周围环境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以避免给他人带来危险。刘某未充分观察后方情况便转身,对可能发生的碰撞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因此存在过错。而王某在后方行走时,有义务留意前方行人动态,保持合理的警惕性。王某在行走过程中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直接导致碰撞发生,其疏忽行为在事故中起到主要作用,同样存在过错。基于双方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经济能力,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刘某亦有一定疏忽。最终达成了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的调解协议,既体现法律公平正义,又符合社会常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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