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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低工资迎来“普调”!9月1日起执行

新闻热点 2025年08月24日 11:19 7 aaron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2025年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社厅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2025年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5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更低工资标准。

  ● 月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200元/月、2000元/月、1800元/月;

  ● 小时更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22元/小时、20元/小时、18元/小时。

  湖南省更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更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更低工资标准,并报省厅备案。

  7月14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5年7月1日起,调整更低工资标准。

  1.月更低工资标准从2690元调整到274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更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 发布《关于调整全区更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全区更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更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广西全日制用工月更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2200元、2040元和18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更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22.4元、20.7元和19元。

  2025年4月1日起,福建省上调更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后保留四个档,月更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为2100元。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03%。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更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更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3.5元、23元、21.5元、20元。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1%。

  更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更低劳动报酬。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各地工资支付条例及更低工资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低于更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水平支付劳动者工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更低工资标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执行的标准为不低于更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可以低于更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待岗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一般情况下待岗工资不得低于更低工资标准的80%,部分省市按照当地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计算。

  因劳动者在事假期间或者劳动者无故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支付的工资可以低于更低工资标准。

  部分行业劳动者可能会出现某月收入低于更低工资甚至为零的情况,如销售人员的工资可能存在某月提成数万,但个别月提成为零的情况,由于其全年收入较高,司法实务一般不支持其对低于更低工资的月份进行工资补足的诉讼请求。

  此外,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后,劳动者工资可能低于更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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