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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不合理征收方执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法院:违法!

娱乐新闻 2025年07月27日 02:11 1 aaron

  康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西某县,2023年4月26日,某县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康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但因为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康先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康先生送达。

  康先生无奈,随即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进行征拆法律咨询,盛廷律师认为,被告某县政府的征收程序和安置补偿工作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被诉文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康先生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经审查,某县政府庭后补充提交的地源房地产评估公司《房屋装修查勘表》《附着物查勘表》《某县房屋征收(拆迁)测量登记表》及江西省某测绘有限公司的房屋测绘图上,既无被征收人康某及其家人的签字,也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签字见证,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不能作为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依据。因此,某县政府以此为依据作出的案涉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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