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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

新闻热点 2025年07月13日 09:54 1 aaron

  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将我国五年中期规划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五年规划是我国比较成熟、成功的做法,以法律形式持续弘扬发展规划工作“一张蓝图绘到底”和一棒接着一棒跑、一茬接着一茬干的作风,有助于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

  我国编制和实施“五年规划”已有七十余年经验,但其法治化程度客观而言还滞后于规划实践。习近期在不到一个月内就“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召开座谈会、作出重要指示。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日前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且有望年底正式出台。

  与之呼应,江苏、新疆、云南等地近些年来其实已有此类地方立法的先行实践,《浙江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已于去年年底完成意见征求,《上海市发展规划条例》7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7月9日,国新办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首场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一部五年规划史,就是一部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史”,五年规划的编制实施注重发挥制度优势、注重做到守正创新、注重凝聚社会合力、注重保持战略定力。

  从1953年开始,我国已制定和实施了14个五年规(计)划。五年规划是我国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具有鲜明导向性。市场的“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展规划是“有形之手”,指导中国经济有效应对市场失灵和国内外形势变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发展规划的编制、监测和修订等全流程具备较强约束性,但其本质上并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首先,二者制定主体和程序不同。发展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自上而下编制,而国家发展规划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其次,二者性质和作用不同。发展规划指导政府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国家发展规划法则是规划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依据。最后,二者具有实体与程序、内容与形式的对应关系。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而调整,而国家发展规划法无论是制定、实施,还是修改、中止,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我国发展规划的法治化历程经历了不断探索,从制度上规范发展规划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国际、国内在推进发展规划法治化上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遵循将成熟做法固定为法律制度、强化实施保障、做好统筹衔接的基本思路,共计四章三十一条,简明扼要,可操作性较强。我国发展规划法治化经过了数十年探索,国家发展规划法即将正式出台,对发展规划事业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能够规范规划编制、实施和评估等各环节,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制度。“新官不理旧账”“重复建设”等弊端将被大举克服,让全社会有更稳定的预期。

  第二,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调控制度体系,还有利于其他国家和合作伙伴对中国的大政方针有更精准的解读与更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大潮。

  第三,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一环。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涉及的行政部门不在少数,其法律地位、宏观规划权、规划调控手段、规划工作的程序等均将受到国家发展规划法约束,能确保各规划主体依法规划。发展规划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就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各级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落实,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内容。

  第四,有助于完善规划体制机制。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阐明了发展规划的地位和职能,将其社会参与机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创新编制手段等写入法律,有助于确保规划的民主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最后,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将我国五年中期规划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五年规划是我国比较成熟、成功的做法,以法律形式持续弘扬发展规划工作“一张蓝图绘到底”和一棒接着一棒跑、一茬接着一茬干的作风,有助于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

  五年规划涉及面广,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协调配合。国家发展规划法治化进程中一时难免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统筹协调并尽可能予以化解。

  第一,国家发展规划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问题。国家发展规划法即将正式出台,而有关发展规划的规定早已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如已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成体系,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各行业法律法规与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亟须避免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自相矛盾之处。

  第二,各地区各部门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划分问题。发展规划工作不可避免地牵涉众多部门利益。国家发展规划法目前的草案文本确实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也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需要在近期的审议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在各级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实际运行中,如何协调各地各部门的权责关系,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此外,关于发展规划实施中的问责机制问题,尽管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第二十九条拟定了相关规定,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评判标准,还需日后在具体判例中加以具象化,如是否对规划落实的结果予以问责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三,发展规划工作本身的动态发展、规划对象的复杂性、规划内容的前瞻性、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多方面因素,也对发展规划立法造成了一定困扰。抓住发展规划工作中的变与不变,进行统一规划立法,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等,都需要发展规划立法在实践中继续完善。

  “十五五”规划正在紧锣密鼓编制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用即将正式出台的国家发展规划法的精神来规范编制过程,在未来五年的落实、监测和调整中继续以之为严格约束。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规划的法律体系,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和部门利益,思考如何化解落地实施中的难点、疏通堵点,从而让国家发展规划法最终和其他现存法律相得益彰并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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